民间借贷20多年前的数额今日不可同日而语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1:00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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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源的花某和卜某是20多年前的好友,花某20年前也是当地的万元户,当时卜某想下海经商,需要一笔资金,花某考虑到卜某很有头脑,借出去的钱肯定收得回,还卖了一个很大的人情。
考虑到此,他就借给卜某4万元钱,在当时4万元钱是非常之多的,花某告诉我们,当时的物价,1000元钱就可以买到一套的房子了。那我们算一下,四万元钱就能买到四十套。这四万元钱可以算是一笔巨款。
那现在就算卜某还给他4万元钱,现在又能买到什么呢?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的产生呢?造成花某债权大幅贬值的关键,是借条上面没有写到利息。按《合同法》第211条规定,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。因此,即使花某早几年去法院起诉,他的借条还没有过期,能拿回来的钱,也远远少于当初借出的钱的实际购买力。